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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看详情>> 上善若水,处下不争 上善若水,语出《老子》:“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wù),故几于道。”意思是说,最高境界的善行就像水的品性一样,泽被万物而不争名利,处于众人所不注意的地方,所以是最接近道的。在道家学说里,水为至善至柔;水性绵绵密密,微则无声,巨则汹涌;与人无争却又容纳万物。人生之道,莫过于此。 大智若愚,勿恃聪明 大智若愚,中国古代成语。出自宋·苏轼经进东坡文集事略二七《贺欧阳少帅致仕启》:“大勇若怯,大智若愚。”解释:才智很高而不露锋芒,表面上看好像愚笨。同样意思的还有“大巧若拙”。老子曰:“大音希声,大象无形”,大致都是一个意思,只是更能表现被形容者伟大可以掌控一切的一面。“大智若愚”,若愚,已入理悟之境;但要大彻大悟,当需守愚,守者即修行,亦即功夫。 淡泊恬适,明心立志 淡泊明志,此句最早出自西汉初年刘安的《淮南子·主术训》。诸葛亮的《诫子书》也有引用:“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淡泊”是一种古老的道家思想,《老子》就曾说“恬淡为上,胜而不美”。不清心寡欲就不能使自己的志向明确坚定,不安定清静就不能实现远大理想而长期刻苦学习。 滴水穿石,贵在坚持 泰山之溜穿石,单极之绠断干。水非石之钻,索非木之锯,渐靡使之然也。宋朝张乖崖在崇阳当县令。一天,他看见小吏从府库慌张出来,头巾下藏着一文钱。下令拷打。小吏不服:"一文钱算什么!你只能打我,不能杀我!"张大怒:"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斩首。 厚积薄发,以柔克刚 厚积薄发源于“君子厚积而薄发”一句。意思是经过长时间有准备的积累即将大有可为,施展作为。苏轼尝在《稼说送张琥》中说:“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吾告子止于此矣。”以柔克刚的态度用柔软的去克制刚强的,暗合道家主张的学说,顺其自然。万物相生相克,刚劲的东西不一定要用更刚劲的征服,有时最柔软的事物才恰恰是它的弱点。 海纳百川,包容涵藏 海纳百川出自晋·袁宏《三国名臣序赞》:“形器不存,方寸海纳。”李周翰注:“方寸之心,如海之纳百川也,言其包含广也。”意指大海可以容得下成百上千条江河之水。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就是说要豁达大度、胸怀宽阔,这也是一个人有修养的表现。人们都把那些具有像大海一样广阔胸怀的人看做是可敬的人。四川大学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作为校训。 戒骄祛躁,平等待人 毛泽东在《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戒骄戒躁,永远保持谦虚进取的精神。”这是孔子“君子泰而不骄,小人骄而不泰”的态度,同时也是老子“慎终如始,则无败事”的思想。在安徽桐城有一条六尺巷,是指清代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张英的老家人与邻居争宅基时,张英不偏不袒,互判三尺,同等对待。 涵养心性,静定归真 这种返璞归真的态度,是一种道教教义。道教学道修道,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自身的修行和修炼,使生命返复到始初的状态。他们认为人原初的本性是淳朴和纯真的,是近于“道”的本性的。所以人们常说儿童天真无邪。但由于随着年龄的增长,思虑欲念不断萌生,再加上社会环境的不同影响和情色财货的诱惑,不断地消耗掉人原有的生命元真,也蒙迷了原有的纯朴天性,若进一步嗜欲无止,将严重损害自己心性和生命健康,从此背道而驰。而学道修道,就是要使心性和生命返到纯朴纯真的状态。 心诚则灵,唯德感天 心诚则灵,关键是要做到“心”、“诚”两点。其如《礼记》中所讲的正心、诚意、格物致知一样,只要虔心诚意,就能产生灵验;只要有坚定的信念,正确的心态,愿望就会实现,这就是心诚则灵。到目前为止,佛教中的礼佛者更是以“心诚则灵”来形容拜佛求签者的心意。 大道至简,淳朴自然 大道至简,是中华道家哲学。道在中国哲学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表示“终极真理”。此一概念,不单为哲学流派道家、儒家等所重视,也被宗教流派道教等所使用。大道至简即指大道理(基本原理、方法和规律)是极其简单的,简单到一两句话就能说明白。所谓“真传一句话,假传万卷书”。
  • 查看详情>> 央行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2. 问: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答: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视,对出台支持发展、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 3.问:《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三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四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4.问:《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指导意见》提出,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例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5.问:《指导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是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是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四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教育、合同条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五是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从业机构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相关部门将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并加强监管。 六是要求从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防范和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不得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七是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协会要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树立诚信规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正面形象。 八是规定了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的内容。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6.问:《指导意见》发布后,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P2P大佬解读央行指导意见 宜信公司创始人、CEO唐宁:对长期沟通形成的结果的界定 管理意见的出台,更多的是对大家长期以来充分沟通交流形成的一个结果进行界定,这样的一个里程碑,也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了一个方向。 这个行业并不是说,在意见出台以前就是无序的黑暗的,有了这个意见就突然变成有序的,光明的。比如对P2P平台的信息中介的一个定位,也跟长期以来我们的定位是一致的。我们的实践之中,跟监管者、行业进行互动,在不同场合表达监管思路,都是很充分的。 其中有一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合作,进行交易资金的监督和存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会不会就不被允许了?这个还要等待银监会对于P2P更加详细的指导意见出台,不过大的趋势是这样的。按照我的理解,银行是要把,交易资金和平台资金,进行彻底的隔离,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的真实性的确认,资金的流转过程当中的从属,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才是最重要的。 融360 CEO叶大清:平台型的创新模式将持续得到支持 1. 最近资本市场动荡加快了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 2. 互联网金融朝普惠金融和小微金融方向推进,服务机构和大客户的模式如 P2B P2N 将会有监管限制;P2P行业加速洗牌。 3. 平台型的创新模式将持续的到监管部门和资本市场的认可和支持,顶尖的平台型企业有望两年内上市 。 4. 详细的监管细则出台和落地还需要时间,目前大家无需过度解读。 爱投资董事长赵春霞 1、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范围概括的非常全面,指导意见非常符合鼓励创新的精神 2、意见内容在预料之内,指导意见全面且非常具有健康发展的指导意义 3、指导意见会丰富现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类型,使得更多的传统金融进行转型。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意见明确指出网贷行业并非无法可依 首先,大的方面,这个意见整体以鼓励为基调,内容覆盖全面,对行业是一个大的利好。其次,强调了市场的作用,明确了监管的定位: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在意见第二条就提出了: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这个说明意见充分认识到了行业的庞大与复杂,需要各类机构以市场化的形式进行协作,强调了行业生态的意义和作用。 而对于行业基础的征信,意见中特别提出: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并且强调了: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其实也是对于行业生态体系中的基础重要环节征信,提出了以多方参与协作的方式来解决。以中介的方式来实现,而不是传统的垄断、集中化的解决思路,这一点与盈灿集团旗下蜜蜂数据的征信解决方案思路非常一致。 意见中专门针对p2p行业的第八条,将网贷用个体网络借贷来界定略失偏颇,peer to peer并不一定指个体。其强调的是借贷两端直接对接的关系。 不过,意见明确指出网贷行业并非无法可依,明确支出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并再次强调了信息中介的性质,也是为所有从业者再次划清了监管的底线。 关于行业监管,意见指出除了相对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外,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也要求其接受工信部和网信办的内容监管。从这点我们也可以看到未来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icp证指日可待。 关于此前讨论火热的资金托管问题,意见也给出了明确意见: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但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时间还并未明确,但在意见中明确提出,相信相关细则年内可期。 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互联网金融重要的本质特点,在意见中特别强调支出,同时也对合格投资者概念再次提及。其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希望未来明确的信息披露细则和合格投资者细则的出台,可以扭转原先行业大量存在的因为投资者不成熟而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红岭创投总经理周世平:总体思路没变,预留了发展空间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微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思路没变,预留发展空间,有了方向就好,今后会适时调整,毕竟是指导意见。 拉卡拉:对于指导意见坚决支持并严格遵守 作为国内数一数二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公司,拉卡拉长期以来始终坚持走正道。包括支付、征信、理财、信贷等业务,均是基于严格遵守行业标准的前提来施行。本次央行发布的意见,对行业、对企业都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拉卡拉同样会坚决支持并严格遵守。 九鼎投资董事长兼人人行科技董事长吴刚 九鼎投资董事长兼人人行科技董事长吴刚表示:备受期待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终于在本周末揭开面纱。《意见》中鼓励创新、针对于担保、资金托管等监管细则都做了约定,并指出网贷行业并非无法可依,明确认同任何平台的用户支出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并再次强调了信息中介的性质和重要性,也为所有从业者再次划清了监管的底线。 好贷网创始人兼总裁李明顺:终于来了! 我觉得是一件大好事,有一种“终于来了”的喜悦感。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一个金融模式,借助互联网+本来可以发展得非常顺利,但是近来却被一些业内投机者和不坏好意者过度“消费”,逐渐偏离了本来的价值取向,一些好公司也不得不加入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让行业风险累积。现在阶段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行业规范和准入机制,有利于提高P2P和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对于网络借贷这个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看规定这次网络借贷做了新的定义,分别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这明确了P2P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也规定了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强调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而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此外,对于P2P的监管机构更加明确了,就是银监会来主导管理,同时,对于第三方资金监管也作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必须由银行业来资金监管,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也是比较大的变化。当然,最终监管部门也是银监会。明确了总是好事情! 懒投资ceo张磊:减少了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 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一个野蛮生长的时期,各种平台层出不穷,良莠不齐,诞生了不少优质的平台,但也有不少平台倒闭跑路。 无论是行业还是公众都期待行业的发展能更规范、有序。业界和学界都很关注政府部门的态度。如果毫无监管,很容易出现劣币驱逐量币,也容易让行业积累起系统风险,对行业发展非常不利;而监管太严,又将扼杀创新,限制行业成长。 指导意见的出台,在政策层面上,减少了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说是好事,政策基本符合预期。 首先,指导意见表明政府是包容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创新,是大势所趋。 其次,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法律实质,明确指出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相当于给了p2p明确的法律地位。 意见也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红线。规定互联网金融要要坚持平台功能,强调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必须借助银行业来做资金监管,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引入银行资金存管有利于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也能增加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但这可能对第三方支付造成打击。 除此之外,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分业监管思路,即P2P由银监会来主导管理。我们期待银监会出台进一步的执行细则,也希望能够有进一步的财税减免政策。 未来我们会以实际行动支持相关政策落地,主动规范公司业务,在满足监管的原则下,不断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 中信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不具体限制给予金融创新空间 1. 当P2P网络借贷在无正式监管政策下已发展多年,虽问题平台、非法集资等不绝于耳,但仍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为中小企业融资、个人消费发展带来众多优势便利。 此时发布《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即是加强鼓励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为行业发展增强信心。 2. 指导意见将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作用、发挥银行业为P2P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等纳入指导意见,说明监管层仍审视着网贷行业发展,不具体限制,给予金融创新空间,自由发展。 3. 指导意见强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即是为打击自融、非法集资等一些不规范的平台,有效隔离挪用资金跑路问题发生,鼓励网贷平台与银行的合作交流,增强自身风控能力。 积木盒子创始人、CEO董骏:期待分业具体监管办法也能尽快出台 积木盒子创始人、CEO董骏表示:周末迎来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一次从中央政策的角度肯定了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并系统勾勒了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基础构架层面的支持与鼓励举措。从实务方面,对于当前逐渐成型的几类创新模式,如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等,都提出了务实的指导,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行业调研做足了功课。并且,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都明确了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我们也期待监管部门对于分业的具体监管办法也能尽快出台,从宏观到微观都能制定明确的标准,从而更好地规范行业的运作。 银客网副总裁李飞:需要很多细节工作的推进 对于《指导意见》银客网副总裁李飞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中国信息化浪潮对传统金融的改革推进,满足历史发展需要,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相匹配,从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国家从法规上正式确认了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地位,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及细分领域的发展给出了关键性指导方向,这将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更加快速的发展,目标更加明确,关键性业务也有了明确定义与要求。李飞指出,互联网金融具备金融与互联网双重属性,《指导意见》的出台与预期相差不大,即保留了对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包容空间,又在红线上做了明确要求,但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指导意见》出台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是一个好的开始,如何深入贯彻指导意见,还需要很多细节工作的推进。 开鑫贷周治翰:意见严格明确资金存管方是银行机构 这里面有两个值得重点关注的:第一个亮点,就是对于出借人的界定。因为原来一般认为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但是,这里面用的是“个体”的概念,所以说没有禁止企业作为出借人,这条至少目前是放了口子。  第二个,在答记者问部分的第二条中,对于资金的存管方,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存管。这个可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 人人聚财创始人许建文:会有90%的平台面临关门或者转型 1、此次为监管框架性指导意见,将有效推动所有行业从业者的自律和规范性。而存在虚假交易、诈骗、自融等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行业将会面临大的洗牌,很多小平台,不规范运作的平台将会关停、倒闭。等到银监会的具体监管细则落地时,行业将有很多公司倒闭,我判断会有90%的平台面临关门或者转型; 2、意见在信息安全、公开披露、投资者教育等都提出了框架性的指导办法。相关部委的配套支持也意味着政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积极构建基础设施。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会有效规范行业发展,让规范运作、经营突出的公司能发展起来,为小微金融和普惠金融贡献更多力量; 3、此次意见将P2P明确定性为信息中介,不能为信用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P2P平台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职责,以后可能会禁用保本保息的宣传词。但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4、意见明确了银行作为第三方存管的主体地位,也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在P2P托管中丧失资格。但指导意见用的是存管而非托管,存在一种可能即为银行在P2P发展中万一出现问题撇清一定的责任。 5、意见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依托互联网,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这不会对P2P形成压力。因为本身目标客户定位不同,不存在直接竞争。银行定位在大企业和项目,P2P平台定位小微,没有交叉。 道口贷创始人安克伟:对p2p平台透明度要求提升 7月18日上午, 由十部委联手制定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监管部门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态度,尤其是监管责任、监管原则的明确,算是行业的一大利好。 总结来看,“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基调,明确了监管层对于行业发展的鼓励态度,而同时也明确了其作为金融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对于传统金融领域的一些监控要求,同样适用于该行业。当然,健康发展为最终目的。 在基调上,意见明确了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也是想通过全方位的支持,发展出多层次多格局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核心就在于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更好的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在意见中,提出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在鼓励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方面,相信主要是指银行与p2p平台的资金存管合作,未来,由银行为p2p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托管将是大势所趋,除了民生银行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银行加入进来,并且步伐会加快。 而鼓励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等与p2p平台的进一步合作,一直以来,整个民间借贷的线上化已经成为大趋势,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获取借款项目的p2p模式仍然会属于主流,而其它如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道口贷)、融资租赁等获取资产模式是为补充。 同时,通过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互联网期货等线上销售渠道的有望进一步拓宽。 另外,意见中明确支持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上市成为可能。这里面将不仅仅是蚂蚁金服、融360等此前证监会发出明确邀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多我们会看到p2p平台在新三板的亮相,p2p平台登陆新三板,或者从区域股权市场往新三板市场转移,都会成为现实。 但对于p2p平台而言,还暂时与主板市场无缘,借壳等形式登陆创业板的可能性估计还比较低,这都有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落地。 意见中提出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由于小微金融服务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行业,虽然平台众多竞争激烈,但互联网行业的“二八定律”,并不见的适用于这里,金融行业不会是“赢家通吃,大者通吃”的领域,区域的、垂直的、足够有行业纵深的平台,都可以活下去。 而征信平台的建设则意义重大,这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将会进一步加速和开放,但整个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浩大,还需时日。 在监管责任上,意见明确了网络借贷由银监会监管,这早已是业内共识,同时意见也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要求不得特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同时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个人判断,这将意味着资金池模式,以及一些理财端的增信方式受限。 预计未来,行业将从理财端的创新转向借款端的创新。长期以来,整个p2p行业的创新主要集中在理财端的创新,大部分平台比拼的是产品包装能力、营销获客能力以及渠道的搭建能力,而未来在资产端,也就是借款项目的创新上将变得更为重要,优质资产的获取能力、风控能力将成为关键。当然,这也是经济处于下行,坏账率上升趋势下的必然之路。 对于p2p平台而言,意见也对备案制、第三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平台透明度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这里尤其重要的是资金流向的透明度,比如不能光看投资人收益,而看不到企业借款成本。 个人总结来看,对于p2p平台的的要求可为“备案制、透明化、资金托管、投资者教育”四大核心点,至于具体的要求,还有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出台落地。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要点1:鼓励多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要点2:鼓励银行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要点3:鼓励优质机构在主板、创业板融资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要点4:明确金融监管、工商、电信部门监管分工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要点5:初创互金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要点6:符合条件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要点7:第三方支付不得夸大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要点8:P2P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要点9:股权众筹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坚持小额投资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要点10:第三方支付备付金不得用于资金赎回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要点11:保险公司应对所属电商建立防火墙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要点12: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要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要点13:从业机构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要点14: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要点15: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要点16:机构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要点17: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要点18: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点19:监管部门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 查看详情>> 现象:直销银行纷纷上线 自2014年2月我国第一家直销银行——民生银行直销银行上线以来,直销银行这种新型业务模式迅速红遍银行界。截至2015年5月底,国内已有24家直销银行上线,还有十余家银行正在紧锣密鼓地为自家直销银行上线做准备。 直销银行源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欧美,因当时传统的柜台业务便捷程度与客户承载能力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需求,欧美国家银行业的先驱者们开创了不以实体网点和物理柜台为基础,而是依托于电话、信件、网络作为产品销售与业务办理渠道的新型业务模式。直销银行在欧美的发展路径,是主动创新的路径。 反观我国直销银行,却是被互联网金融“倒逼”出来的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互联网渠道与移动互联网渠道占尽先机,传统银行业则只得上线直销银行业务模式仓促应战。不过,直销银行也确实起到了对线下渠道、网银渠道的补充作用。 在参照了民生银行的成功案例之后,国内众多银行业开始打造自己的直销银行渠道,但是对于直销银行如何运营、如何推广、如何盈利往往欠缺足够的思考,也造成了当下国内直销银行良莠不齐的现状。 问题:直销银行多而不精,有待整合 调查发现,现有的24家直销银行建设与运营水平差异很大,暴露出部分直销银行盲目上线、杂而不精的弊病。 就产品设计层面,大型股份制银行的直销银行往往能够提供系统化的产品与服务,基本涵盖存款、贷款、理财三大类产品,有些还包含支付、保险等相关产品与服务,每类产品则通常不超过三种。这样既保证用户能在直销银行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又避免信息爆炸造成用户难以抉择,是较为合理的产品体系。而某些规模较小的城商行设计的产品体系,往往只含有1-2类产品,不便于客户选择。更有甚者所有产品都处于停止售卖的状态,直销银行平台完全失去营销作用。 在客户体验层面,同样是大型股份制银行表现相对出色——在界面设计方面普遍更加具有亲和力,如光大银行等推出“体验版”界面,让用户在注册前可充分体验在直销银行上购买产品、办理业务的全部流程。而部分仓促上线的直销银行甚至还存在链接点击无效、文字超出按钮区域等问题,更不要说实现优质的客户体验了。 推广力度方面,绝大多数直销银行力度不足,其中也包含某些大型股份制银行。该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银行自身渠道对直销银行宣传不足,大多数银行都没有在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公众号等渠道对直销银行进行交叉营销,导致内部渠道间客户转化率低。直销银行自身的营销活动也往往存在活动少、活动周期短、覆盖面较小的弊端。其二,银行在外部宣传渠道,如大型门户网站、论坛等,对直销银行推广力度扔待加强。调查发现,当前已上线的24家直销银行中,近三个月内未通过外部渠道进行推广的超过半数,直销银行在拓展客户方面能起到多大作用可想而知。 鉴于直销银行争相上线的背后已初现乱象,我们更应冷静思考:作为“舶来品”的直销银行模式是否适合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环境?是否各家银行都有上线直销银行的必要?银行应如何设计、推广、运营直销银行以达到最优效果? 反思:我国直销银行的发展之路 由于所处环境的差异,我国直销银行注定要走与欧美不同的发展路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首先,是核心目标的不同。欧美银行诞生之初即是为拓宽产品销售与业务办理渠道,吸引更多客户。而我国直销银行上线之际,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成型并从银行手中夺走了大量客户或潜在客户。在金融脱媒的大趋势下,我国直销银行的首要任务在于紧跟“互联网+”的模式,既要拓展客户又要尽量从互联网金融公司夺回流失客户。 其次,在于自身优势的不同。欧美国家直销银行以更简洁的办理流程、更优惠的产品/服务作为竞争优势。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面前,我国直销银行很难在这两点形成优势。因此,我国直销银行的出路恰恰应当是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并通过银行的独有优势——完善的产品体系、优质的信誉保障与安全的交易系统形成自身竞争力。 再次,运营模式也有所不同。欧美直销银行蓬勃发展的时代,线上渠道相对匮乏,其采用电话、信函与网络渠道对不同客户进行营销。而我国直销银行所处的互联网金融时代,线上渠道已非常多样化,渠道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我国直销银行的运营应更加注重打通渠道之间的联系,整合营销资源,将各营销渠道整合成完整的营销体系。 由于以上差异的存在,当前上线的某些直销银行照搬欧美直销银行模式或完全模仿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模式都是不足取的。直销银行的建设与运营,需要对银行自身资源与战略布局通盘考虑,更需要在上线之前做好充分的战略规划——直销银行的产品体系如何设计?主要针对哪几类客群?设计什么样的界面和操作流程最受客户欢迎?如何营销以吸引最大规模客户?事先理清这些问题,恰恰是直销银行的出路所在。 破局:银联信直销银行全方位服务方案 鉴于我国直销银行建设与运营水平良莠不齐的现状,银联信推出诊断-咨询-创新三位一体的直销银行服务体系,为广大银行上线直销银行全面保驾护航。
  • 查看详情>> 因为由收、支、银行三方参与,所以银行流水是所有企业财务数据中比较真实的部分,与水电费、房租一样能够在较高程度上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一、银行流水的的构成 根据开户行的不同以及同一个行内外部打印系统的不同,企业银行流水包含的内容也会有不同。这里以常见的部分为例,包括了企业账号、户名、交易日期、对方帐号、对方户名、本笔交易后的帐户余额。银行流水一般以对帐单的形式交予企业,对帐单一般按月交付,如需补打可能会收费,企业网银也可打印对帐单。 二、银行流水的作用 1、可以看出企业的上下游,计算出主要客户与供应商占比。如果该企业为一些知名企业的长期供应商则说明该企业产品品质有保证,坏帐可能性不高,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如果企业上下游均为业内不知名小企业则需要注意交易对手是否为同一控制人下的,如果是则存在空壳公司的可能性。 2、从每个月的现金出入可以看出企业的资金周转情况,收支相抵,入不敷出还是大有盈利,也可以从每个下游企业出现的频率大概推算出账期(最好结合购销合同)。 3、可以看出企业的是否确实在做正常生产经营,如果一家企业的支出主要为有规律性的支付货款购买原料,然后有规律的收回货款,而不是经常提取备用金,差旅费,工资,支付给各种酒店和咨询公司。这种情况可以作为考察其业务真实性的支持因素。 4、可以了解企业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如果一家企业存在下面这些情况则需考虑该企业是否参与民间融资行为:存在整数金额大额交易且交易对手为个人,或者名字中带有"投资""咨询""担保"等字眼是企业、非上下游或关联企业却有大额资金往来的、定期或频繁出现大额公转私的。 5、 可以看出企业是否可能存在洗钱、套现等违法行为。洗钱企业不可避免地包括以下特征:长期不动帐户突然有大额资金进入;集中转入分散转尤其是对个人的分散转出;现金流量巨大但余额却很少,几乎在日终没有余额。套现企业则往往可以在流水中看到进帐金额频繁出现大额整数,或者接近大额整数如9377元等数字。 三、银行流水并不完全可靠 既然银行流水的秘密已经尽人皆知,所以现在的银行流水并不是非常可靠。企业造流水并不是说做个假证,而是联合几个企业或者干脆自己七大姑八大姨开几个,相互转帐形成贸易繁荣的样子,银行流水很多,但都是造的。这个情况在珠三角和长三角都比较多而且很难看出来。所以在浏览流水时最好要求提供其他资料如购销合同、纳税纪录、增值税发票、水电费、租赁合同等。对于大中型企业还可以要求提供经审计带附注的报表,作为参照验证钩稽关系. 为区域银行量身定制的风险信息预警平台 保证及时、动态、完整地进行风险信息预警,可以为银行信贷业务提前防范90% 的损失。风险信息预警、研判、处理、应对是反应一家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对伴随银行资金流的信息流与物流监测是风险监测的有效手段,风险预警信息需要一个强大的信息采集、处理平台。 银联信创享平台的创建与使用,也为区域性银行创建定制化的风险预警平台成为现实。通过银联信的知识创享平台,将区域银行所需要监测的网页进行解析、维护到知识创享平台上。通过科技技术手段实现自动化信息采集与分类,做到信息采集的动态、及时、全面。对于银行信贷业务不同的角色,知识创享平台根据银行人员使用情况进行信息的智能匹配与推荐,同时银行人员定制业务所需的信息平台,提供必备风险预警信息。 为区域银行定制的“风险信息预警平台”包括三个信息展示模块: 1、预警信息模块 实现二项功能:预警信息展示与预警信息搜索; 2、信贷调查预警模块 在开展信贷调查前搜集预警信息,按调查前预警模板进行客户、客户的上下游客户、客户所处子行业、客户所处区域、客户拟使用产品、客户可类比典型客户指标的信息搜索,作为调查前预警; 3、信贷审查预警模块 在授信审查前,按授信审查模板进行宏观经济、客户所处行业、客户所处区域、同类客户经营情况、可类比客户标准值的信息搜索,作为审查前预警。
  • 查看详情>>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出台 概念股或爆发 东方财富:是我国领先的网络财经信息平台综合运营商,运营的“东方财富网”是我国用户访问量最大的互联网财经信息平台之一,公司通过该网站平台提供专业的、及时的、海量的资讯信息,满足广大互联网用户对于财经资讯和金融信息的需求。 新开普: 是国内最早从事智能一卡通系统研发、生产和集成业务的企业之一。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智能一卡通系统的软件及各种智能终端的研发、 生产、集成、销售和服务,可为客户提供集身份识别、小额支付、资源管控、信息集成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智能一卡通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个性化定制服务。 上海钢联: 是国内领先的从事钢铁行业及相关行业商业信息及其增值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综合运营商。公司从成立之初即致力于向客户提供钢铁行业及与钢 铁行业关系密切的能源、矿业和  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市场基础信息和行业深度研究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企业宣传推广、商情发布和搜索、会务培训等增值服务。 中科金财:是国内政府、银行用户领域领先的IT综合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为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及相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为企业、政府、银行等客户提供数据中心建设解决方案、银行影像解决方案、IT服务管理解决方案。 东港股份:是集安全票证印刷、防伪印刷、标签印刷、数据处理、数码印刷、彩色印刷、试卷印刷为一体的综合性印刷企业集团。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济南等地建立了多个生产基地,使得全国各地的用户都能享受到公司高效优质的服务。 同花顺:公司是国内产品类别最全面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提供商,最大的网上证券交易供应商,互联网安全密码通讯产品供应商,互联网电子商务软件供应商 大智慧:公司是以软件终端为载体,以互联网为平台,向投资者提供及时、专业的金融数据和数据分析的高科技公司,是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 可以重点关注三大互联网金融概念股方向: 互联网金融概念股一览:(1)征信:银之杰、飞利信、三联虹普、广联达、安硕信息、东方国信; (2)支付:腾邦国际、用友网络、苏宁云商、新大陆、证通电子、恒宝股份; (3)交易和托管结算:恒生电子、中科金财、信雅达、赢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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